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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有平与被执行人河南中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有平,河南中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40-1号申请执行人樊有平,男。被执行人河南中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春雷,任经理。本院在执行樊有平申请执行河南中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渠 涛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徐亚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