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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吴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程某,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吴某与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汪结中审判员 徐栋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