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吴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程某,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吴某与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汪结中审判员 徐栋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