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五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与刘田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刘田娟、徐力、任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被执行人刘田娟、徐力、任晓霞。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申请执行刘田娟、徐力、任晓霞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3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康勃勃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