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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53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秦银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虎,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