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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山东省纺织工业协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山东省纺织工业协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郝立谦,总经理。被告山东省纺织工业协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纺织工业协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