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双东申请牧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东,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023号申请人杨双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牧仁,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杨双东与被执行人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5万元借款及利息(已付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0元,保全费63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每月扣留牧仁工资3000元之至本利还清为止,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0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牧仁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杨双东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