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麒少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展某某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麒少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展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父,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瑞,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某某,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8日20时50分,被告杨某某驾驶由被告孙某某所有的云XXX**号二轮摩托车在曲靖市银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嘉恒花园路段时,避让路边行人时车辆滑倒后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据查被告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被撞后于当晚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颞骨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住院治疗共9天。诉请判令:一、由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13.54元,含医疗费7818.54元、误工费1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500元;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余三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口头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请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口头辩称,被告杨某某所驾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是罗某某,车也一直由他在使用。购车时是为了免购置税,才登记在我名下。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某口头辩称,摩托车实际是我购买也由我保管的。杨某某向我借摩托车的前些天,我因违章,摩托车被交警扣了,我大哥帮我去取的,车和钥匙都在我大哥处。杨某某来找我借车,我说车在我大哥那里,有本事自己找我大哥借去。后来杨某某就走了。本案事发后我才知道车被杨某某借走。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口头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云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请的医疗费7818.54元按保险合同应予以扣减10%;误工费没有提交相关证明,原告户口系城镇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应为66.57元/天;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可;交通费应提供相应发票。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无证驾驶,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若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我公司将行使追偿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户口薄,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用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及双方责任。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1份、出院通知书1份、医疗费单据5张,住院费用清单(明细)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7818.54元。4、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支出交通费500元。5、个人薪金收入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工作单位及月收入情况。经质证,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对上述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5认为不具有真实性,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与前述质证意见相同。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针对其答辩,向本院提交交强险保单抄件1份,用以证明肇事摩托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及其余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交通费发票存在多张连号现象,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但对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本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5收入证明经四被告质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明来源于原告父亲经营的建材经营部,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庭审及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9月18日20时50分,被告杨某某驾驶云XXX**号二轮摩托车在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嘉恒花园路段时,避让路边行人即原告展某某时,车辆滑倒后与原告展某某相撞,造成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为被告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展某某受伤当晚被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右侧颞骨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出院,住院共计9天,支付医疗费7813.04元。云XXX**号二轮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孙某某,实际购买和使用人是被告罗某某。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当日,被告杨某某向被告罗某某借用该辆摩托车,因车辆在被告罗某某的哥哥处,被告罗某某称,有本事去找其哥哥借。被告杨某某对罗某某的哥哥谎称罗某某同意借车,从而借出摩托车。被告杨某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无证驾驶被告罗某某实际所有的云DQZ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展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合法,原告展某某因伤所致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赔偿。被告孙某某仅是摩托车的名义车主,不实际控制、管理车辆,对本案事故发生亦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被告罗某某在被告杨某某向其借用车辆时并未应允,其对本案事故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提出因被告杨某某系无证驾驶,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辩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前述辩解意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向原告实际赔偿后可主张追偿权。关于原告因伤所致经济损失,根据本案查证证据及法律规定,其诉请的医疗费781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交通费500元过高,本院根据案情酌情部分支持100元;诉请的误工费1195元,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经济损失合计8813.04元,未超过被告太平保险曲靖支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前述损失全由保险赔付,不需被告杨某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813.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殷艳玲人民陪审员 姜兆荣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