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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袁海军土地补偿款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英,袁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英,女,汉族,农民。生于1950年2月12日。被执行人袁某军,男,汉族,农民。生于1970年7月2日。申请人李某英与被执行人袁某军土地补偿款追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某军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某玲军给付案款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军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应给付的土地补偿款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