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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50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负责人董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系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家里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当时被告告知原告其基站不会对原告的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后在建设过程中导致原告的房屋塌陷,无法居住。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