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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西安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20号原告西安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魏某。原告西安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合同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在原告处维修车辆,原告将被告的车辆修好之后,被告取车时仅支付了部分维修费,对其余维修费20000元给原告打一欠条,承诺一星期付清,但被告在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付款,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在2014年去被告处修理陕AX5N**号小轿车,车辆修好之后,被告取车时,仅支付了部分维修费,对于下欠维修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贰万元整(¥20000.00),一星期给完,陕AX5N**,魏某,2014年12月16日。”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于2015年7月31日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被告魏某书写的欠条作为证据。被告魏某未出庭,无答辩及质证意见。因被告方未到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确实下欠原告维修费20000元,在被告未按欠条承诺的时间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西安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西安柏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魏某承担,被告魏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支付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人民陪审员  唐毅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