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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成兵与被申请执行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成兵,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窦成兵,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窦成兵申请执行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24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自动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531元,尚欠执行款31423元未给付,申请人表示法院可以执行终结。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国土、工商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收条等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动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尚欠部分执行款未给付,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执行结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邹建明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