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永来与潘瑞生、王亚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来,潘瑞生,王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2303号原告:陈永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潘瑞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四段。被告:王亚荣,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来与被告潘瑞生、王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来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永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