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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思明与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明,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明,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执行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545155-8法定代表人柴诚,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严培刚,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思明与被执行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417元,由被执行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