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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5198909157123。被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限制刘某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某某的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