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5198909157123。被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限制刘某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某某的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