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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2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银行账户,但要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需要很长时间,所有案件终结执行,待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