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喜盛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磐石市东宁街磐鑫方管钢村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喜盛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磐石市东宁街磐鑫方管钢衬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磐石市喜盛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永生,主任。法定代表人:朱万春,男。被告:磐石市东宁街磐鑫方管钢衬厂。业主:胡长宏。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喜盛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磐石市东宁街磐鑫方管钢衬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喜盛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喜盛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原告承担1,410.00元,退回原告1,410.00元。审 判 长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