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立民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兵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立民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小兵,男,生于1972年12月9日。上诉人王小兵因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立字第00011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在的汉台区汉中路办事处上水渡村5组的集体建设用地被政府征收,为了解相关征地信息,于2015年4月12日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本次征地的政府信息。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邮寄了“征地预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土地权属证明”、“被征地村组耕地基本情况”、“被征地农民人口情况调查表”、“村组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证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勘测定界图”。其中原审被起诉人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办事处上水渡村村委会未经被征地村民授权、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私下作出《放弃听证证明》,侵犯了上诉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权和异议权,上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所涉及的听证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俊娜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代理审判员 李丹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