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944号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登苑营业房26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杨洪如,淮安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被告李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金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