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毕一桃、张欣、蒋玉英、张治环与杨万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一桃,张欣,蒋玉英,张治环,杨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毕一桃,女,1969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欣,男,1993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蒋玉英,男,1921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治环,男,2005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杨万顺,男,1974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毕一桃、张欣、蒋玉英、张治环与被执行人杨万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刑初字第74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一桃、张欣、蒋玉英、张治环、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刘 珂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