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甘肃隆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某某,甘肃隆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132号申请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甘肃隆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支付申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5366747元、价差35400元、点价服务费70000元及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李隆义、甘肃隆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诉讼费55462元,执行费5503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隆义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进行了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在不停止相关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暂时退出本案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后,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随时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亮审判员 周三军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