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海波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扣扣,候凯,谢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3683号申请执行人乔扣扣,女,1984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候凯,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谢彩文,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在执行乔扣扣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候凯、谢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候凯、谢彩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乔扣扣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60元,保全费4420元,执行费849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候凯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乔扣扣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4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