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惠仙与周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仙,周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114号申请执行人:徐惠仙,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培能,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志南,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惠仙与被执行人周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惠仙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贰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917706.5元、未受偿人民币917706.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