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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徐某,济宁交运集团传媒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艳庆(一般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济宁公交广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姚燕(一般代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一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