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徐某,济宁交运集团传媒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艳庆(一般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济宁公交广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姚燕(一般代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一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