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吕玉英与杨雪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英,杨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吕玉英。被执行人杨雪仁。吕玉英与杨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熟开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雪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玉英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00元,合计43000元;案件受理费463元,由杨雪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雪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及苏E×××××普通摩托车两辆,但因未能发现车辆下落而不便处理。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方便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开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