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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褚法政与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褚法政,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1395-1号申请执行人褚法政。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董杰。申请执行人褚法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仲案字(2012)第38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曾在执行(2013)杭江执民字第467号赵亮申请执行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期间,经到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5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点对点执行查询系统全省共计62家银行对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查询,发现只有零星小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等可供直接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敏采取了限制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报公安进行辑控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立案后,本院再次依职权5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点对点执行查询系统全省共计62家银行对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查询,余额均为0.81元。经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经向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未参加年检,2013年3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敏变更为董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杭州瑞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报公安进行布控,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执行告知书。之后,申请人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3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