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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顾青平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顾青平,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进梅,刘国华,王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344-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青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顾青平。被执行人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进梅。被执行人刘国华。被执行人王金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顾青平、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进梅、刘国华、王金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224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同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7月16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信息进行查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苏M×××××雷克萨斯小型汽车、苏M×××××、苏M×××××丰田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苏M×××××别克小型汽车、苏M×××××桑塔纳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顾青平名下苏M×××××福克斯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华名下苏M×××××新凯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金红名下苏M×××××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顾青平、孙进梅、案外人顾晨晖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X都XX幢XXXX室房产已被本院于进行了诉讼保全,该房已抵押给他人,且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国华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X号小区XX幢XXX室房产也被本院于诉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国华、王金红共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宏大小区的房产亦被本院于诉讼中依法查封。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向被执行人兴化市辉煌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共同到期债务人镇江维纳特气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特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维纳特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依照规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裁定执行维纳特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维纳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维纳特公司约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双方当事人及维纳特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偿还,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及维纳特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的上述8辆机动车、3套房产及对维纳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及维纳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维纳特公司约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及维纳特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镇江维纳特气门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