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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张世杰、胡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张世杰,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行长。被执行人张世杰。被执行人胡志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张世杰、胡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