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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焦科社与孙启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科社,孙启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728-1号申请执行人焦科社。被执行人孙启舜。申请执行人焦科社与被执行人孙启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启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下落,该房屋系原租住房屋,现下落不明。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科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孙启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71350元,申请人未受偿713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