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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温欣兽药店与于晓东、高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温欣兽药店,于晓东,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3632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温欣兽药店。负责人:温玉禄,系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德发,男,系大连庄河市鞍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于晓东,男。被执行人:高娟,女。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温欣兽药店与被执行人于晓东、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河市温欣兽药店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959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于晓东、高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晓东、高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晓东、高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于晓东、高娟无存款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庄执字第0363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于晓东、高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