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蓬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2734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丹,女,汉族,1991年9月16日生,上饶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毛家村,身份证号:36233019910916210X。被告李蓬花,女,成年,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恒人民陪审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