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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连军与赵春玲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军,赵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宋连军,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赵春玲,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督字第1511号支付令,依法受理宋连军申请执行赵春玲支付令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财产“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