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长春、付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长春,付长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77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该凤凰信用社主任。被告付长春,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付长民,男,1966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长春、付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付长春、付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16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