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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仁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被 执 行 人 刘 仁 福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870-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被执行人:刘仁福。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仁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执字第20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刘连国审判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