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林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刘国庆,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林翔,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刘国庆与林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庆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罗文志代理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