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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隆聚物流有限公司与马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聚物流有限公司,马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聚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1幢3F-125室。法定代表人黄建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国军,男,回族,生于1978年8月10日,农民,住宁夏海原县李旺���马莲行政村。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瓜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国军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聚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36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国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瓜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军审判员  杨志林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