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四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王富玉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