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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四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王富玉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