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继顺诉樊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顺,樊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顺,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樊大庆,男,3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李继顺诉樊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双茂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樊大庆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继顺欠款2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