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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继顺诉樊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顺,樊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顺,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樊大庆,男,3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李继顺诉樊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双茂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樊大庆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继顺欠款2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