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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德信申请执行张国英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信,张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马德信,男,1969年生。被执行人张国英,女,1963年生。马德信申请执行张国英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15)卢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国英偿还申请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用290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