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松桥与鲍晓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鲍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朱某某,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鲍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鲍某某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结中审判员 徐栋材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