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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松桥与鲍晓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鲍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朱某某,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鲍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鲍某某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结中审判员  徐栋材审判员  杨 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