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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县万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安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县万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安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华,陆茶娟,洪国灿,郑国英,洪海明,沈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涂咸阳。被执行人:绍兴县万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郑华。被执行人:浙江安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郑国英。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洪海明。被执行人:郑华。被执行人:陆茶娟。被执行人:洪国灿。被执行人:郑国英。被执行人:洪海明。被执行人:沈叶青。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绍兴县万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安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华、陆茶娟、洪国灿、郑国英、洪海明、沈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继受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南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万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房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万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安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华、陆茶娟、洪国灿、郑国英、洪海明、沈叶青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