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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余国华与李婉、张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华,李婉,张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51号原告余国华,女,1949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检材质证,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婉,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斌,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晶,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华诉被告李婉、张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华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925,减半收取463元,免于缴纳。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唐 建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