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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玲被告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玲,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李桂玲,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被告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广,该公司法务部长。原告李桂玲被告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开发的蓝天美林湾商品房住宅项目经涿州市建设批准对外预售,原告购买了该小区第1幢1单元401号房屋,双方于2011年5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金额471710元。双方于2011年12月18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场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由出卖人办理产权的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依此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18日之前将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但距今已逾期。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两个月内将原告所购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本院认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需要在业主配合的前提下,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资料报送审批办理,符合登记要求的标准后发放房屋产权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后重新报批办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审 判 员  赵 赛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单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