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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7号-2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号-2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丽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玉,系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黎明,男,汉族,高中文化,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黎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宋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