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丁根生申请执行江文林、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根生,江文林,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丁根生。被执行人:江文林。被执行人: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林。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根生与被执行人江文林、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根生借款利息173052.36元,被告江文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47元(原告丁根生已预交15479),由原告丁根生负担1427元,被告安徽泾县皖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然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公司及个人经营不善,已欠下巨额债务,公司也面临停产,日前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短期内不能履行完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