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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献奇与汪超仁、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奇,汪超仁,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56号原告:张献奇,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超仁,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杰,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奇与被告汪超仁、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