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献奇与汪超仁、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奇,汪超仁,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56号原告:张献奇,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超仁,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杰,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奇与被告汪超仁、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