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红旗申请执行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旗,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旗,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肖建军,男,汉族,村民,。刘红旗申请执行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由肖建军归还刘红旗借款5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泾执字第0057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