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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昌奎,何应先与内江速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奎,何应先,内江速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14号原告:张昌奎,男,1961年9月10日生。原告:何应先,女,1964年11月6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朝伟、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内江速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488号附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7564-0。法定代表人:康先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奎、何应先诉被告内江速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奎、何应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奎、何应先负担。审 判 长  郭 麟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