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撵羊与上晚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撵羊,上晚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01号原告李撵羊。委托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晚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时111号。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撵羊诉被告上晚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撵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撵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撵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李撵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撵羊。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