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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虞卫岳与被执行人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卫岳,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虞卫岳,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杨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远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虞卫岳申请执行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资产已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家法院查封,且本院均不是首轮查封。暂时对其财产无法进行处置。且涉及该公司的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件众多,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基于此,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9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