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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姜大鹏申请执行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鹏,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姜大鹏,男。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本院在执行姜大鹏申请执行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2014)鸡冠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中李建华应偿还姜大鹏赔偿款51139.67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俊美 来源: